日前,《石家庄市会展业管理办法》经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市长冀纯堂签发政府令,将于3月1日起施行。
会展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通过物品、技术、服务以及形象的展览、展示,进行信息交流,促进经贸科技发展的商务活动。《办法》指出,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会展活动60日前,到市会展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时,承办单位应提交举办会展活动的书面申请、举办会展活动的有效证件,以及举办会展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
如果承办单位发布了虚假信息,或者虚构、夸大会展的规模和性质,以及盗用其他单位名义办展、骗取参展者参展费用,将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承办单位在举办会展活动期间,从事了封建迷信、有伤社会风华的活动,或者从事了与会展名称、内容不相符的活动,将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一千元以下五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