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武昌的张女士购买的电瓶,屡屡出现质量问题,要求厂家更换时,对方却称三包期限已过。双方随即因“三包期”的算法发生了争执。昨日,张女士将此事投诉到本报。
去年8月8日,张女士在武珞路的奇蕾电动车经销部买了一个超威牌电瓶,出厂日期是当年4月20日。当电瓶电满时,车速能达每小时30公里。几个月后,该电瓶出现了质量问题,因当事的武珞路经销部已撤走,于是张向浙江超威电源有限公司总部投诉。随后,该公司员工为其更换了电瓶。今年5月,新换的电瓶又出现问题,张女士再次投诉到该公司,对方却称,张女士购买的电瓶是2007年4月20日出厂的,已超过了为期一年的三包期限。对此,张女士很不满意。她认为,三包期应该从她购买的那一天算起,也就是去年的8月8日。
随后,记者拨打了超威电源有限公司的服务电话,工作人员称,他们计算三包期都是从出厂日期算起的,而非出售日期。
针对双方对三包期算法的不同理解,记者咨询了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毛竹律师。毛律师称,这个根本不存在争议。根据法律法规对“三包期”的定义,三包期应该以购买日期为准。同时,如果由于厂家产品质量的原因更换过产品,三包期还应以更换日期为准,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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