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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收费离谱 权威专家提醒维权

(时间:2008-8-20)

  核心提示

  
截至目前,《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实施4年,新修订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业已实施半年多,但本报仍不断接到郑州市的众多业主投诉称,他们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单方面制定了高标准的停车费,并强制收取,造成双方关系紧张。此外,对物业公司收费的合法性,也有不少业主提出质疑。  

  物业公司究竟是否有权收取小区停车费用?该如何收费?双方的权利、义务又该如何规范?针对这些业主关心的问题,记者进行了调查。

  【市民投诉】

  业主停一次电动车,物业收2元

  “在路边停一次电动车才收五毛钱,物业就收我2元!”8月6日上午,紫荆山路金成国贸大厦业主章先生向本报投诉。

  章先生说,他们小区地下二层设有机动车停车区,也有非机动车停车区。8月4日上午,他推着电动车去地下室非机动车停车区停车,保安告诉他,必须交纳2元一次的停车费,这是物业公司的规矩。因有急事,章先生无奈交费,并执意索要了发票。

  8月6日下午,记者来到金成国贸大厦负二层非机动车停车区,以业主身份要求临时停车。两位女保安拦住说,一次收费2元,不想交的话,可以停在街边人行道上。

  在郑州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成国贸管理处办公室,该公司秩序维护部主管刘振峰说,他们不存在收取业主2元一次停车费问题,但闻听有发票为证后,又改口向记者索要投诉人电话“了解了解情况”。问及如此收费标准从何而来、有无依据,刘坚称有物价部门审批,但文件暂时不能出示。

  “我们虽是业主,但没一点主人的感觉,完全处于弱势!遇上啥收费,只有交的份儿!”市民张先生坦承,至于地下停车场到底该不该收费、该收取多少费用,他也搞不太清楚。平时都是“稀里糊涂”地交费,只要物业公司要价不离谱,也不会去较真儿。

  总结众业主投诉发现,像章先生这样对物业收费不满,但又说不清楚确定标准的业主,大有人在,他们处于维权的困惑、迷茫之中。

  【记者探访】

  物业收费标准不一业主多抵触

  连日来,记者走访发现,目前郑州市的绝大多数普通住宅、公寓、写字楼、商业用房等社区的物业公司都存在直接或间接收取停车费现象,但标准不一,提供停车服务的方式也不一样。

  在北环路与花园路交叉口西南的锦绣汇城小区,物业公司出台规定,小区路面禁停车辆,业主车辆必须停放在地下车库,车位使用费每月140元。若不交费,保安24小时阻止业主车辆进入小区。因不满物业的做法但又无可奈何,该小区众多业主只能将车停在小区门口,形成数十辆车堵门的壮观场面。

  相比于锦绣汇城,经三路与农科路交叉口西侧的金城国际广场则稍为宽松。根据物业公司规定,小区路面停车不收取任何费用,但要停放在地下车库,业主须每月支付车位使用费180元。记者实地探访发现,该小区有多数业主及客户车辆长期停放在小区门外,而不是小区路面、地下车库。

  直接收费的物业公司不少,但也有靠出租场地间接收费的,畜牧路上的“东文雅·文馨花园”小区即是其一。有业主诉称,物业公司将该小区东侧最适合停车的空地建成了简易车棚,对外承包经营,收取业主高价停车费。8月8日上午,记者来到该小区时,负责车棚停车收费的一位女子就称,临时停车一次1元,包月30元。面对业主质疑,该女子称车棚是从物业公司承包而来,收费正当。

  在经三路北段的“中亨·都市家园”,业主在路面停车免费,但根据物业公司规定,业主若要在地下车库停车,必须买断车位产权才能使用,一个车位7万元。因不满此做法,众多业主的车辆只能挤停在路面上。

  探访结果显示,目前,郑州市的地上、地下停车收费争端在绝大多数小区都不同程度存在,已成为物业公司与业主矛盾的一大焦点。

  【权威说法】具体咋收费,关键要看合同约定

  焦点问题1:小区车位产权到底归谁?

  长期以来,不少业主之所以对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心存不满,一大缘由就是质疑车位的产权问题。按照他们的说法,业主才是小区道路、停车位等物业产权的所有者,理应免费使用。

  记者咨询省内多位房地产界律师获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小区停车位产权分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经规划批准建设的地下车库、地上车库(不作为公摊面积的),其产权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出售产权或者出售使用权,出售价格应由市场来决定,属市场行为;第二,经规划批准建设的地下车库属于人防工程的,其产权应归国家所有,根据平战结合的要求,在平时可作为停车库使用;第三,占用小区地面空间的露天停车位,占用的是小区的公共资源,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对车位产权问题,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相关人士称,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有原则性界定,也可作为判断停车位权属的依据。

  该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道路的除外)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上述人士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之前,由于缺乏相应法律规定,应区别不同情况对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无约定的,应根据小区的产权性质(房改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和原有的建筑区划,按照尊重历史的原则判断。

  焦点问题2:物业公司该不该对停车收费?

  针对物业该不该对停车收费问题,省内多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均表示,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已有明确规定:在全体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是否交纳车位占用费,由业主大会决定。

  8月12日,郑州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受访时表示,从维护小区长远、稳定发展的角度来看,物业公司应该对业主占用车位收费。

  该负责人认为,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地面车位属业主共有,并不是每个业主单独所有,况且有许多小区不能保证每个业主都有地面车位。在此情况下,有车业主在小区共有道路停车,占有的是小区共有资源,势必会对无车、未停车业主的利益造成侵占,理应有偿使用。

  在小区未成立业委会、尚处于前期物业管理的情况下,该负责人认为,物业公司收取地面车位占用费有两个前提,一是有与业主的合同约定,二是经过了问卷调查,有超过小区三分之二业主的同意。若两个前提都不具备,物业公司不能收费。

  该负责人表示,在小区业委会成立并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的后期物业管理中,物业公司是否可以收取车位占用费,主要由合同约定。即便物业公司收取车位占用费,也只是为业主履行的服务内容,并不代表其对车位拥有产权。

  对此说法,省发改委收费管理处周处长也表示认同。他说,物业公司收取的车位占用费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后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基金,归属全体业主所有,也是对没有车位业主的一种利益平衡。

  焦点问题3:停车收费标准如何确定?

  8月14日,郑州市物价局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物业服务公司进驻小区后,一旦存在收费行为,就必须依法向物价部门提出申请,相关收费标准经批准、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取。

  同时,郑州市物价局200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1日起实施的《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1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对前期物业收费标准,郑州市物价部门执行的仍是政府指导价。按照《郑州市普通住宅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郑州市目前的地下停车场车位使用费标准是每辆轿车每月120~160元,摩托车每辆每月20元,电动自行车每辆每月8元,自行车每辆每月5元。对后三种车辆的收费,办法规定,物业公司须提供封闭停车场,24小时专人值守,管理制度严密、规范。

  鉴于不同物业的服务标准,《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也确定,物业公司根据质价相符的原则,在此指导价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20%。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23条规定,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业主及社会的监督。

  对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停车收费问题,郑州市物价局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相关人士表示,执行的是市场调节价,其收费形式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维权提醒 〉〉〉

  物业孬炒他鱿鱼!

  郑州市房管局有关人士表示,业委会作为代表小区业主行使业主权利的组织,在物业服务公司的运营过程中,作用至关重要。但遗憾的是,目前郑州市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仅有130多家,占不到小区总数的两成。

  在业委会这一小区“东家”缺位的情况下,物业公司这一“雇工”往往会利用与开发商千丝万缕的关系,在前期物业管理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形成对小区各类收费“一方说了算,不服也没招”的怪局。处于散兵游勇状态的广大业主,因难以形成对等的权利实体,维权处境难免尴尬。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小区就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一是小区商品房出售并交付使用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50%;二是商品房出售并交付使用面积占30%以上、50%以下,且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12个月;三是商品房出售并交付使用不足30%,但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24个月且业主总数在30人以上。

  为鼓励广大业主积极成立业委会,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还明文规定,业委会筹备期间的所需经费,由开发商承担,但从记者调查情况看,目前郑州市的绝大多数小区均符合成立业委会的条件,但却未能成立起来。

  业内人士指出,要解决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尤其是收费这一焦点问题,双方都必须学法、懂法、用法,用合同的方式明晰权责。如此一来,如果多数业主不满物业服务,完全可以通过业委会炒其鱿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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