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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车交通肇事 按无证驾驶机动车处罚?

(时间:2008-7-17)

  ■关注理由

  今年1月,长乐一名小伙子骑电动车与一老汉发生刮擦,老汉摔倒,经鉴定为重伤。近日,长乐交巡警大队认定该小伙的行为属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警方处理依据是,经司法鉴定,该小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超速、超功率等,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应列入机动车范畴。

  这起交通事故的认定,引起电动车一族的广泛关注。据省有关部门透露,我省大约有200万辆电动车在路上行驶,其中大部分电动车都“超标”,如果这一认定推广开来,就意味着全省有100多万人涉嫌无证驾驶机动车。

  对此,福建省交警总队的专家表示,长乐交巡警部门对该事故的认定有误,电动自行车“超标”,应由生产商和经销商负责。消费者只要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是出自正规厂家且有合格证,就不能为厂家的违法违规买单。

  长乐小伙骑超标电动车 刮倒老汉致其重伤

  近日,据这起事故的肇事者小陈介绍,今年1月26日晚8时许,当时下着雨,他骑电动自行车去长乐漳港街道关湖边村接姐姐,而后两人回家,经过路鼎村一条村道时,路边的小路突然冲出一名撑伞的60多岁的老依伯,当时老汉离小陈很近,小陈骑车过去,老汉倒地,昏迷不醒。

  事发后,陈家姐弟俩立即把老汉送往漳港街道卫生院,后转至长乐市医院抢救。当晚10时许,陈家姐弟和伤者家属见老汉伤势严重,便拨打110报警。长乐交巡警大队民警赶到长乐市医院调查案情。长乐市医院表示,老汉的情况比较危险,这位69岁的依伯因外伤致脑挫裂伤,脑干损伤,颅内出血。随后,受伤老汉送到福州总院进行抢救。为此,陈家姐弟总共垫付了3.8万元医药费。后经司法鉴定,老汉为重伤。长乐交巡警大队证实了这一说法。

  时隔6个月,7月14日上午,长乐交巡警大队通知小陈,该大队已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小陈系无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受伤老汉负次要责任。
  
  这下,小陈吓呆了:“我明明骑的是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能算作机动车吗?”有律师表示,小陈的电动自行车如何定性,十分关键。受伤老汉鉴定为重伤,根据道路交通法,意味着这名22岁的年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小陈所骑车辆鉴定为非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按交通肇事罪论,其刑罚也比前者轻很多。

  长乐交巡警大队案件调查中队副中队长李伟翰介绍说,对这一案件,他们十分慎重。由于经办警察赶到事发地点时,伤者已送医院,现场已被破坏,难以进行现场勘查。后来,伤者家属一直要求该大队加大调查力度。他们重新到现场进行调查,根据笔录等材料进行推论,最后做出事故责任认定,这也是该大队召开几次会议集体做出的结论。

  一司法鉴定所认定:三指标超标 肇事车定为机动车

  
电动自行车定性为机动车,有何法律依据?李伟翰表示,他们是根据一份司法鉴定书,才将电动自行车定性为机动车的。

  李伟翰向记者出示了福建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实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上面写着:鉴定依据是1999年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2004年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2006年的《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检验结果一项标明,小陈驾驶的“奥特多”牌电动自行车无脚踏骑行功能,不符合“应有良好脚踏功能”技术标准;该车设计时速超过了20公里/小时,不符合“时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这一技术标准;该车电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为1000瓦,不符合“功率不超过240瓦”的技术标准。鉴定报告的结论是,这部电动自行车系机动车。

  李伟翰解释说: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而小陈所骑的电动自行车超出了国家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标准,不属于电动自行车范畴,根据道路交通法,如果不属于非机动车,那么便属于机动车。

  随后,福建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实鸣司法鉴定所的江教授在电话中表示,根据道路交通法和电动自行车的相关技术规范,如果电动自行车的时速、功率、重量、长宽等参数“超标”,就可以认定为机动车。他表示,目前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定性,国家法律规定得不是很明确。

  律师质疑:超标电动车如何定性 法律目前无明文规定

  
长乐交巡警大队做出“超标电动车肇事为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认定,引发广泛质疑。

  小陈说,他买的电动自行车出自正规的厂家,也有合格证,怎么会想到骑这辆车上路会是无证驾驶机动车呢?该车的使用说明书和合格证表明,生产商是泉州市科臣车业发展公司,这是一家正规企业,其产品性质也是电动自行车。

  昨日,记者在福州随机采访了多位电动自行车主,一听到长乐警方对该事故的认定,他们愕然表示:“电动自行车是正规厂家生产的,有说明书和合格证,消费者谁有办法鉴定电动自行车是否超标?”电动车一族的观点是,厂家生产了超标的电动车,没被追究责任,反而让购车者来背,这种逻辑实在荒谬。

  福州市的一些律师对此也提出疑问: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超标”电动自行车,本身就是受害者,其责任应在生产方和销售方,因为普通消费者不具备识别电动车是否超标的能力。另外,“超标”电动车应如何定性,国家法律目前并无明文规定,这是一个普遍性问题,不能用司法鉴定手段将这一事故作为一个特殊单例来处理。
 
  律师们还表示,如果交巡警部门认定“超标”电动车为机动车,进而推广到全国范围,那将引发一系列的悖论:按照长乐交巡警的逻辑,首先,“超标”电动车可以上机动车道,这明显与国家法律相悖,将导致严重的安全隐患。第二,驾驶“超标”电动车者需培训持驾照,车辆报牌,方可上路,交巡警部门并未提供这类车的培训机构和管理规定,那购车者去哪里考证报牌呢?第三,“超标”电动车应买车险,可现在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没对这类车提供保险服务。

  省交警总队专家:追究“超标”电动车责任 板子不应打在消费者身上

  昨日,省交警总队的道路事故鉴定专家凌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长乐交巡警大队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定性,是错误的。该大队的认定依据在于福建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实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这份鉴定超出了这家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对于电动自行车的产品质量和规格性能进行鉴定,这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能范畴,实鸣司法鉴定所越俎代庖了。而且,该所在公安系统内部进行鉴定工作,不能对外。”

  凌峰表示,更重要的一点是,消费者只要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是出自正规厂家且有合格证,而非故意购买“超标”电动自行车,就没有过错。要追究“超标”电动车的责任,那是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对厂家和经销商追究责任的事,与交巡警部门无关。不能让消费者为厂家和经销商的过错买单.

  所以,长乐交巡警大队基于错误的前提,做出“超标”电动车为机动车的认定,其认定结果当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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