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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将从5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对上牌、行驶、通行规则、违法处罚等都有规定。有关专家从立法与关注民生利益的角度,对相关条文进行了逐一解析。现公布如下:
第四条 下列非机动车应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一)人力三轮车;
(二)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
禁止童车、串列式自行车、并列式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明确了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目前我省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种类主要有: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板架车、手推车等。2004年,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之际,我省在全国率先取消了自行车登记,故自行车不纳入登记范围。板架车、手推车因数量较少、登记意义不大也未纳入登记范围。而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使用量大,特别是电动自行车在给公民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安全事故发生率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带来损害。故规定了我省需要进行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有:人力三轮车、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同时还规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安全考虑,确定需要进行登记的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经慎重考虑,第(二)项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中的表述。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前套一长串限制语,原因在于目前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大多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是老百姓所称的“电摩”,属机动车范畴。此项中所称国家标准是指《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999)。第(三)项是一个兜底条款。非机动车品种繁多,队伍庞大,将来情况发生改变,还可把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适时纳入登记范畴。
第二款是针对当前非机动车通行实际而制定的。我省一些市(州)已发生过童车、串列式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致人死亡的案例。因此前没有相关法规规定,给事故处理带来较大麻烦。由于童车、串列式自行车、并列式自行车等在设计、制造上并没有强调安全性,旨在突出娱乐、健身功能,故禁止其上道路行驶。成都天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金福牛”牌人力四轮车,属于本条例所指的并列式自行车。
第五条 本规定实施前购买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两轮电动车经登记,可以上道路行驶,但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划定区域的道路通行。本规定实施后购买的,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旨在解决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出路问题。2007年8月10日《海峡都市报》报道:近日,四川省相关部门对电动自行车质量进行了专项检测,结果显示四川市场上75%的电动自行车均为不合格商品,其中多款车还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本规定出台前,我省道路上行驶着大量超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90%不符合国家标准。这些车管不管?怎么管?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在倡导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下,如果强制要求这部分超标电动自行车不能登记,禁止上道路行驶,可能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和负面影响。此外,部分消费者是在无从鉴别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下购买的,这其中也与生产厂商、销售商故意隐瞒、虚假宣传有关。按照既要规范管理,又要合理疏导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经反复研究、讨论,作了划定区域通行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并提交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非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对于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许多省市有关非机动车的管理规定中,除要求提供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外,还要求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我省听取各方意见后从人性角度考虑取消了这一规定。本条第二款中规定2个工作日内完成非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从目前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情况看,一般2个小时内就能完成。比较而言,非机动车的登记工作还要简单些,这样规定留有较大的余地,更能从容办理。
第九条 非机动车登记事项包括:
(一)车辆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和号码以及联系方式;
(二)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
(三)车辆的主要技术参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事项,还应当包括出具证明的残疾人联合会名称以及出具证明的日期。
第十条 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一条已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十一条有关非机动车登记事项,属具体业务问题,省上将出台专门的《四川省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予以规范,在此不加阐述。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登记,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成本费。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不收取费用。
本条第一款表述为:非机动车登记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在省政府第137次常务会审议时,省政府主要领导对《草案》前面条文均无意见,对本条着重强调:“非机动车登记费用要严格把握标准,只能收取成本费,严禁乱收费,防止加重群众负担。”会后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公安厅根据会议决定,将其修改为现在的表述。
第十三条 驾驶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非机动车号牌,并随车携带行驶证。
禁止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禁止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本条第一款要求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但对照后面第十八条(一)项的处罚规定看,对未携带的,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内容。因此,单就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实际工作中应以教育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禁止以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装置提高行驶速度等。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9999》的规定,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最高时速不能超过20公里。厂家在生产电动自行车时,一方面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又要迎合广大消费者的消费心理,故在最高设计时速方面开动脑筋,设计了限速装置。当限速装置存在的时候,时速不超过20公里,当将限速装置拔掉后,时速将大大提高。欧、美一些国家为防止人为调速,一般将限速装置固定牢,不能轻易改变。我国目前厂家设置的限速装置,据部分消费者称,花一元钱便可轻松拔掉。为防止这一现象,本条规定:“禁止以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装置提高行驶速度等”。
第十五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
(二)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三)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
(四)在驾驶过程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五)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避让;
(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十二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七)人力货运三轮车禁止载人,人力客运三轮车限载二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限载一名陪护人员。
本条(一)项1.5米、2.2米的来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这是沿用了198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何为“右侧”,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解释,原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中规定:非机动车靠右边行驶,是指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通行路面宽度:自行车不能超过1.5米,三轮车不能超过2.2米,畜力车不能超过2.6米。2005年1月1日生效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五条(一)项沿用了这条规定,同为2005年1月1日生效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本条(二)项15公里的缘由为: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二是兼顾了在非机动车中占绝大多数的普通自行车的行驶速度。自行车的时速一般为10-15公里左右,各种类型的非机动车行驶在同一车道内,为减少因行驶速度差异而发生追尾、碰撞事故,故规定非机动车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此外,此项内容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即对未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作了速度要求。
第(四)项内容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倍受群众和媒体关注,这样规定旨在倡导一种文明、安全的交通参与方式。尤其是超标准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快、质量大、冲击力强、稳定性差,驾驶时接打电话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悬挂非机动车号牌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十七、十八条关于处罚标准问题,在征求意见时有人认为处罚太轻,担心收不到预期效果。由于上位法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的处罚标准已作了规定,不能突破,故未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此外,《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一)项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超过限速规定的,处50元罚款,没有处罚幅度。此项仅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的情形,不包括混合道路上的超速情况;还有《规定》中所指的串、并列式自行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七)项中的指的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实质上差不多,表述上不一样,在实际工作中若不能准确界定时,应以上位法为依据,即适用《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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