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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电动车行业协会对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22号相关条款的紧急意见

(时间:2008-4-18 15:47:31)
      惊悉《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四川省政府令222号)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四川省电动车行业100万从业人员感到无比震惊!经过慎重研究,成都市电动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代表70家在川电动车生产企业、5000家电动车经销商和100万从业人员就其中个别条款提出紧急商榷意见,并提出意见与建议若干肯请四川省政府给予考虑。
 
      一、222号令第五条规定:“实施前购买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两轮电动车经登记,可以上道路行驶,但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划定区域的道路通行。本规定实施后购买的,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本规定,市协会特提出以下意见:
 
     首先,这个规定没有从实际情况出发,没有充分考虑到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和方便,没有考虑到产业的发展现状,当情况发生变化时,没有充分体现科技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
在旧的电动车国家技术标准已经不适应产业发展现状,新国标尚未发布前(据悉,新国家标准将在近期发布),如果立即实施该条令,电动车行业的生产配套体系将难以适应,从而导致企业生产处于停产状态。正因为有这些原因存在,云南省公安厅日前暂停实施了原若干对电动车不适用的管理规定;安徽省在新国标未出台前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电动车地方暂行标准,标准规定电动车整车重量限定在48公斤(旧标准为40公斤);江浙等省均制定了高于现行标准的地方规定,浙江对电动车的重量限定在54公斤。
 
      其次,作为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引导电动车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我们举双手赞成,但应当建立在切实可行的有关行业技术标准之上。在新国标未出台前,按照旧国标执行的做法我们表示理解,但目前成都市交通管理局及各县市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等职能部门不能合理理解、执行国家通用技术标准,错误的单纯以“称重量”来判定产品是否合格,这种做法与国家级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执行国标的检验方法是相违背的。如果有关职能部门简单的通过外观、尺寸、重量来认定产品是否合格,这就导致目前市场上90%的产品是不合格品,直接造成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生产。
 
1、市协会认为:“超重车”不应一律简单视为不合格车,标准严重滞后是导致电动车“超标”普遍的重要原因。
     目前,整个电动车行业各企业生产的电动车的确超出了现有国家标准,超标车成为普遍事实,这些车子占总量的9成。超标车是否就是不合格车一直有争议,尤其是成都交管部门简单地以单纯的重量观点判断电动车是否合格在成都乃至国内产业内外已经引发多方质疑。
 
     新国标改变了重量标准:在中国自行车协会报批的新国标中已经将重量标准由原40公斤修改调整为48公斤,(该技术规定已于近日被安徽省率先采用在地方标准中)照此标准,超标车占有率将下降为5成。但四川省迄今尚未出台适应情况变化的地方技术性标准,以“超重”为特点的超标电动车便不可避免地成为关注和争议的焦点。
 
     成都市交通管理部门一直简单地“以重量判定不合格产品”的做法既不符合现行标准要求,也毫无法律依据。虽然目前电动车生产企业执行的现行国家标准GB17761—1999第十条有明确规定:电动车整车重量需控制在40公斤以内,但这项标准毕竟不是电动车产品达标的强制性项目。国家强制规定的只有三个硬性技术要求,即:“最高车速、制动性能和车架及前叉”的技术标准刚性规定。这三大技术规定才是判断电动车是否合格的强制达标项目,也就是说,它们当中只要存在一项技术性能指标不合格就可判整车不合格;另外,出于安全考虑,国家标准第7条还做出了若干附加规定,除了强制项目要达标外,在包括“整车重量”在内的18个“重要项目”中,合格项目必须达到15项,13项“一般项目”中合格项目必须达到9项,整车才可判为合格;按照该规定,重量不是电动车是否达标的否决项目,这只是18个项目中的“重要项目”而已。也就是说,即便电动车的重量未达到或者超出了相关规定的技术要求,只要符合附加规定的相关条款规定,电动车依然可判定为合格。曾经参与现行国家标准制定、电动车专家倪捷也做出了上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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